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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治护航 让农民工少忧“薪”

发布时间:2021-12-16 03:10:43    来源:康乐县法院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近日,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并及时向农民工发放了拖欠工资20余万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系一建筑公司法人,2020年3月,该建筑公司分包了某工程防排水项目,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王某雇佣了孙某某、刘某某等数十名工人。项目完工后,王某的建筑公司领取了365937元工程款,但却未按照工程量向上述其中19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214761元。2021年2月3日,上述19名农民工向康乐县劳动监察大队报案,2021年2月19日,康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建筑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至今该建筑公司法人王某未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19名农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康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仍不支付,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积极筹款支付了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0761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二)项、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12月15日上午,康乐县法院刑事庭向19名农民工集中发放了被拖欠的工资案款200761元,及时维护了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针对此案,康乐县刑事审判庭法官孙芳说,在不少人意识中,总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拖欠工人工资者顶多就是被定为“老赖”,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不还钱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其实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当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也一直积极地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够体恤农民工的不易,毕竟每一位农民工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最后通过做思想动员工作,被告人及时兑现了农民工工资,也让本案得以顺利解决,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孙芳法官补充道。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孙芳还提醒,各行业经营者、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面对恶意欠薪行为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等,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恶意欠薪的背后牵动着众多家庭的生命线,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康乐县法院将持续开辟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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