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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大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05 05:14:52    来源:临夏政法网

  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大货车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辖区道路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大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1.无牌无证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挂牌办证。

  2.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5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挂牌办证。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通知违法行为人找人即时代驾,无人代驾的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违法行为人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5.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6.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7.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严禁以任何理由放行或发还车辆。

  9.将农用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10.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11.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强制其粘贴反光标识。

  12.饮酒后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3.醉酒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4.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15.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16.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超速上路行驶;

  17.严禁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身反光标识设置模糊、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等行为上路行驶;

  18.严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19.严禁“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苏军
        特此通告

  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3月5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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