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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一起拒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10:20:09    来源:临夏政法网

  案件来源:2021年1月13日下午6时许,永靖县公安局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永靖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一批进口冻猪肉,现已将此批冻肉进行封存,相关人员已进行管控。县疫情指挥部指示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严惩。接到县疫情指挥部指令后,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谢丰,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何俊福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抽调精干警力分四组迅速前往兰州市西固区、永靖县疫情防控隔离点等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情况:

  涉案人员:吴某某,女、汉族、现年41岁,系兰州市焦家湾冷库南站台24号尚新明水产批发部负责人,冻肉供货商。

  涉案人员:董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系冻肉批发中间商。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汉、现年40岁,系永靖县刘家峡镇一面馆经营者。

  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男、汉族、现年41岁,系永靖县陈井镇线路车司机。

  经依法查明: 2021年1月2日左右,李某某在浏览“快手”时发现有廉价冻猪肉出售,遂联系发布快手的董某某,两人商量好冻猪肉价格,董某某给李某某发猪前腿肉1箱(产地荷兰埃铂,生产批号2010140093),后腿肉3箱(产地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生产批号20101029),共100.66公斤,李某某支付董某某共计2717元。李某某在购买和发货前一直未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1月13日上午约9时许董某某将从吴某某处购买的4箱冻肉送至岸门口,碰到由赵某某驾驶的客运班线面包车经过,让赵某某有偿将肉带给李某某,赵某某将冻肉与乘客混载。约10时许,赵某某到达永靖县汽车站时,被永靖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对吴某某、董某某县公安局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兰州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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