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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文物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及主动上缴文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21 11:50:06    来源:临夏州公安局

关于敦促涉文物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及主动上缴文物的通告

临夏州公安局 临夏州文旅局(文物局)

关于敦促涉文物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及主动上缴文物的通告

  近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我州部分犯罪分子从事文物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历史文化遗存破坏、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州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有效开展,切实保护文物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凡是实施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盗掘、盗窃、倒卖的文物,以及在生产生活中发现埋藏的文物,必须立即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主动上缴盗掘、盗窃、倒卖的文物,以及在生产生活中发现埋藏的文物,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不上交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文物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实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举报电话

  临夏州公安局刑警支队 0930—5920163;

  临夏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0—622932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公安局

  临夏州文旅局(文物局)

  2022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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