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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03-28 07:08:15    来源:州中院

  近日,临夏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曹某、韩某等5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与陆某(另案处理)通过某平台关注苍鹰等野生动物视频相互结识,双方遂添加微信商议该类野生动物出售、收购事宜。2020年10月20日高某将一只抓获的猎隼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陆某。后被告人曹某与高某电话商量欲出售苍鹰,曹某遂与被告人马某取得联系,马某从马某2处购买3只苍鹰。曹某从马某处收购得3只苍鹰。曹某将苍鹰带至临夏市以2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陆某。2020年11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从陆某处查获苍鹰5只、红隼1只。

  2020年12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线索在临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协助下,在临夏县抓获涉案嫌疑人高某、曹某,现场查获曹某从马某3(另案处理)手中买得苍鹰一只。查获的野生动物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陆某处查获的6只涉案动物中,其中5只是苍鹰,1只是红隼,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整体价值2.5万元,红隼价值1.5万元;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曹某处扣押的涉案动物为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2.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被告人高某、曹某、韩某等5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规定,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多次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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