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政法网 >  公示公告 >  正文

曝光台|截至1月12日广河县重型货车未检验、未报废明细

发布时间:2022-01-14 05:45:46    来源:广河县委政法委

图片

现将截至1月12日广河县重型货车未检验明细曝光如下:

图片

图片

现将截至1月12日广河县重型货车未报废明细曝光如下:

图片

  广河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报废汽车的严重后果有:

  (一)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二)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也不值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驾驶人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请以上车主及时到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关业务(通讯员 苏军 整理)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9-2020 临夏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032号-1

甘公网安备 62290102000201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