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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04 02:50:46    来源:临夏政法网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将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从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临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临夏州人民检察院

  临夏州公安局

  临夏州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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