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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条司法服务举措 临夏中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2-04-15 09:04:28    来源:临夏政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打造“五个区”、建设“六个临夏”奋斗目标,立足法院职能,临夏中院制定出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临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临夏,不断开创富民兴临新局面,奋力谱写新时代临夏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全州经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州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州委总体思路和要求,开拓进取,积极作为,以务实管用的举措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切实强化担当作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打造“五个区”、建设“六个临夏”的奋斗目标上来,以法治思维、改革精神、创新办法强化服务保障的职能担当,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整体合力,推动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切实做好精准服务。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州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主动对接州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始终把党和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一)平等全面保护正常的民事活动

  1.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利益,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益,平等保护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益,平等保护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利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始终坚持全面保护原则,依法全面保护商事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依法全面保护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等各种经济体系;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企业、企业家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犯罪

  2.依法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建立常态化的黑恶案件审判、财产处置、伞网排查工作机制,做好经验总结工作,落实一案一建议一回函,促进行业领域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悬赏执行、罚款等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3.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4.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象、破坏竞争对象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

  5.依法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根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恶意申请保全的,要依法审查、调整,作出与案件胜诉权利相一致的保全决定,并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通过公正司法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竞争环境。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当事人能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要依法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法交易。

  (五)准确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7.依法审理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要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定认定合同无效的类型和范围;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态势,加强对职业放贷、非法转贷、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再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甄别,通过审判数据比对,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维护合法、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

  (六)公正审理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保护特色产品知识产权,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大力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助力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三、坚持综合施策,最大程度提高审判执行质效

  9.加强诉讼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环节的办理时间和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分案等上下级法院、各院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全面提高案卷移送工作效率。

  10.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期限。除审限变更经审批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审判流程系统设定的法定审限。诉讼法有明确的审限、执限规定的,要在审限内办结,并努力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对于诉讼法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要在内部管理中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并加强考核管理,定期进行审限、执限过长案件的评查、问责、通报。

  11.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基层法院、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

  12.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水平,缩短案件执行周期。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探索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立案、执行部门,要严格执行案件流转的时限规定,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一案一账号)使用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急迫、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网络查控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对查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对于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及时启动传统查控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执行措施。法院控制的执行财产需要评估的,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及时发送当事人。需要拍卖的,及时启动拍卖程序。

  四、不断优化诉讼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13.继续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行业化、专业化水平。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与银行、证券、期货、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平台的对接,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制度,提高商事纠纷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深度运用,运用好在线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14.加强立案环节繁简分流,建立涉企诉讼服务绿色通道。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探索建立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源头上狠下功夫,针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打造“多元解纷”机制下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诉讼风险提示、材料转接、案件流程查询、信访接待、速裁快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15.加强审判环节繁简分流。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鼓励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快速解决纠纷,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通过庭前会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提高当庭宣判率;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

  16.加快建立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立案、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密切配合,解决“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及时分类梳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严格确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依法确认有效债权、重大破产财产的权属,否认无效债权;严格审查破产前债务人资产处置行为的合法性,依法正确行使破产撤销权,制止少数债务人采取向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提前清偿、单独清偿、以企业主要资产设定担保等手段恶意处置资产、将经营损失转嫁给债权人等违法行为,防止少数企业进行破产欺诈,借破产逃避债务。

  17.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密切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维持企业经营保值、加快企业注销、资产恢复利用等问题,为破产案件推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税务、征信部门的沟通,推动解决相关疑难复杂问题,形成有利于破产工作健康发展的制度机制,尽早实现“资产处置到位、债务化解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开展“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回头看”活动,以资产处置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处理。对虽经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案件,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配合,推动资产处置、财产分配尽快到位,职工债权及时清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18.依法审理各类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不履行约定,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妥善审理各类市场主体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19.依法高效审理各类涉企案件。对涉及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时受理,执行过程中以解决争议为出发点,加大协调力度;对涉及企业的诉讼案件快速审判,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办理涉企业行政案件;对于不能快速办理的案件,要查明原因,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坚决杜绝久拖不决的现象;建立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对于涉企业行政案件,受理一起,审判一起,执行一起。

  20.建立涉企案件多元化协作机制。做好本辖区涉企业行政案件的筛查、审判、执行等工作,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同各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涉企业案件信息季报制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六、深化司法服务功能,改进司法工作作风,以完善的服务和优良的作风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21.拓展渠道延伸服务,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承诺。建立法官联系州县(市)重大项目制度,为建设四通八达的“畅通临夏”保驾护航;建立法官联系企业制度,持续跟进司法服务,对近三年企业涉诉情况进行梳理,确定走访联系方案,向企业提出风险预防和纠纷化解建议。

  22.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积极衔接沟通,争取与青海海东、黄南中院共同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保护临夏绿水青山,推动低碳循环,实现绿色协同发展,着力打造“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先行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人民法庭,集中管辖涉水、环境资源案件。围绕支持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力度,创新完善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联动保护等工作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3.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把鼓励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作为司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规范指引功能,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功能。持续推进移风易俗,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功能,倡导公序良俗,遏制“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建设民风淳朴、宜居宜业的“和谐临夏”。

  24.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质量把关的指导作用,完善商事合同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机制。院庭长要密切关注商事合同案件的审判进程,及时跟踪、发现、研判、处置商事合同案件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权。

  25.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发挥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审判执行系统与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司法信息全面公开。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智慧法院、阳光法院,使广大企业及时、全面、动态掌握案件审判信息,增强广大企业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26.强化司法监督与责任追究。进一步着力解决影响法治环境、制约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建议。对人民法院内部因违法审判导致冤错案件发生、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严格控制随意发回重审的案件,进一步规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制度,加强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自动关联的监督管理,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7.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在全州法院开展“纪律作风再改进、能力素质大提升”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落实司法便民举措,确保作风建设常态长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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