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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22-03-18 10:20:37    来源:临夏县人民法院

近日,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在网络上向多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40余元。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他人在临夏市红园广场摆地摊做地推,用“送小礼品”方式换取来往行人的手机号+京东注册验证码,包某某负责联系上家并将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在上家提供的微信群内发布,收取违法所得并进行费用支出、发放。累计非法获利64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包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回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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