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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0-29 10:05:25    来源:临夏政法网

东乡县公安局

东乡县人民法院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东乡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当前,东乡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省、州、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公告和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相关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文化娱乐等人群聚集性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场所的紧急措施,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所采取的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留观治疗、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危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防疫场所(点)、医疗机构聚众滋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在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接人员,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接触史,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调查的;

  (六)从境外和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来)东乡县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在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期间,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措施,不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违反规定抗拒测温、扫码、登记等防控措施的;出入东乡县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在有关部门检查或采取强制检疫等措施时拒不配合,寻衅滋事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十一)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串联、煽动、集会、聚集闹事、组织非法游行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私设灵堂、违规停放尸体,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四)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制造恐慌的;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故意损毁、破坏通信、电力设施,或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

  (十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州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各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通讯员 唐致忠 整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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