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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9 04:47:07    来源:临夏政法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要把扫黑除恶与治理行业乱象相结合,行业治乱是重点整治工作,为改善金融环境,化解金融风险,聚焦金融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对各类金融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主动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凡在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永靖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州县两级法院执行局或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自觉联系执行法官,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主动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动履行义务的,将按照规定程序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并可免除处罚。

  二、从严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故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失信+舆论”双惩戒机制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州县两级法院将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的力度,对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新闻、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多维度进行公开曝光。

  四、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因疫情原因者,视情况酌情处理

  被执行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确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主动履行义务,可请求暂缓执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对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需乘坐高铁、飞机、参加招投标等进行生产经营,经被执行人申请,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临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并给予宽限期。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经查实并由法院实际控制的,视情予以奖赏,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930-6245026

  联系人:郭清泉 18809301756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0930-8830212

  联系人:何 海 17309309997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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