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政法网 >  公示公告 >  正文

临夏市出租汽车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31 03:22:16    来源:

 
临夏市出租汽车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服务流程,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64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55号令)、《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文件精神,结合临夏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临夏市出租汽车配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配套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一、临夏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经营行为(计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市出租汽车行业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经营者、已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计分考核。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经营行为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经营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记分考核与管理,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总分为12分,驾驶员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予以扣分。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的一并计分。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扣分和培训教育,违章经营行为在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录,该记录将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较轻违规行为的,扣1分:

(一)不按规定安装放置临夏市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故意遮挡的;

(二)在营运中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驾车时饮食、吸烟、接打电话、刷微信的;

(三)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车况较差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出租车相关设备的;

(五)营运中存在不系安全带,市区内乱停乱放、任意鸣笛,随意变更车道、违规调头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扣2分:

(一)营运中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出租汽车顶灯不整洁、破损,夜间不明亮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更换座套、头枕套或座套不干净整洁的;

(四)无临夏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换的;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较重违规行为的,扣3分:

(一)拒载、宰客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营运中服务态度差,被乘客投诉,自接到通知三日内拒不到市交通局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不按规定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扣6分:

(一)营运中不正确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

(二)市区内议价、故意绕道的;

(三)不按核定区域经营、异地返程揽客的;无故在途中停止运行、中途甩客的;

(四)将出租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上路营运的;

(五)不服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采取规避、逃逸等手段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逾期不处理违章投诉的;

(六)不参加市交通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的;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重大违规行为的,扣12分: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二)不配合交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辱骂、起哄、围攻执法人员的;

(三)殴打乘客的;

(四)越级反映虚假行业管理情况,对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局面造成不利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违章记分执行:

(一)经市交通局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经市交通局查证属实的;

(三)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市交通局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次记分周期。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员更换车辆,原记分值继续保持有效。

第十二条  同一天内因同一违章经营行为被查处的,不累计计分。

第十三条 管理措施:

(一)违规经营行为处罚:

1、较轻违规经营行为,给予驾驶员警告,按照扣分标准在从业资格证上扣1分,责令整改;

2、一般违规经营行为,按照扣分标准在从业资格证上扣2分,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3、较重违规经营行为,按照扣分标准在从业资格证上扣3分,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驾驶员参加由市交通局组织的出租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作出承诺保证;

4、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按照扣分标准在从业资格证上扣6分,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车辆进行停业整顿3—7天,驾驶员参加由市交通局组织的出租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作出承诺保证;

5、出租车驾驶员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其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警部门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市交通局将一并扣分,并暂扣其从业资格证,经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营运;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被公安交警部门一次性扣除12分并吊销驾照的,市交通局将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多次违规行为,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经市交通局查证属实,将按照《临夏市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出租车行业驾驶员“黑名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责令退出出租汽车行业。

二、临夏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杜绝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鼓励车辆少、规模小、管理成本高的出租企业抱团发展,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团化公司,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明确车辆管理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不合格、乘客举报投诉多的出租车企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优先选择质量信誉考核AA级以上、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违规经营行为记录的驾驶员进行运营;发生较重以上违规经营行为的,在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敦促出租车公司对车辆经营者进行约谈处理。

    三、临夏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夏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服务监督卡)是本市出租车的规定运输标志。驾驶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服务单位的上岗证和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服务监督卡。

第二条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印制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服务监督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交通安全和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掌握出租汽车营运规定及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了解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四)熟识本市道路情况和党政机关、交通站点、医院、旅馆、饭店、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的位置;

(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犯罪不良记录;

(七)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八)经岗前培训和考试,审核合格。

第四条  服务监督卡实行定员管理、定车服务,只限出租车驾驶员本人、本车使用,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他车。

出租车公司及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出租车营运;不得将车辆交于无本车服务监督卡的人员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将本人服务监督卡固定于车内规定位置,正面(照片面)面向乘客摆放,严禁污损或遮挡,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申领服务监督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驾驶员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到所属出租车公司报名领取申请表。

(二)出租车公司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指导,对申领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认真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服务聘用责任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服务聘用责任书》和《服务监督卡申领表》(附件1),到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交通局发放服务监督卡;

(五)每辆出租车只允许申请办理两名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

第七条  服务监督卡实行月检制。驾驶员应当在申领服务监督卡后,于每月的1至3号持本人服务监督卡、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到所属公司进行月检。月检内容为: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规范经营情况、违章情况、定期维护及检测情况、车容车貌是否整洁、座套是否干净无破损和是否按规定定期清洗、更换等。

出租车公司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公司车辆的月检。检查人员对车辆进行月检,月检情况要登记公司服务监督卡管理台账。不合格的要责令按规定整改。出租车公司应当按照为驾驶员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车辆月检和有关服务事项,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不得敷衍了事。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公司或车辆的,向原出租车公司提出申请,同意后,交还本公司的上岗证和服务监督卡,由原出租车公司开具证明另行择业。

服务监督卡损毁、遗失的,驾驶员应当凭所属公司证明,及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换发或补发手续。

 第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或注销服务监督卡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驾驶员一周前向所属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公司根据合同或其他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决定;

(二)得到变更或注销同意后,驾驶员应当将自己所持的服务监督卡和上岗证交还给原属公司,由原属公司上交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上交的服务监督卡后,应当为出租车公司出具服务监督卡注销证明,出租车公司凭服务监督卡注销证明,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递补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

第十条  不按规定交还、注销原服务监督卡的,市交通运输局不予办理新的服务监督卡。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卡管理档案台帐。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考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诚信考核登记为AAA级(即优秀等级)的出租车驾驶员,可优先参与“诚信文明车”等评优表彰活动,并鼓励所属公司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并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计分,违章信息记入从业资格证“违章和计分记录”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在一个经营年度内被投诉达到5次以上或单月内被投诉3次以上,从业资格证违章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含12分)的,列入出租车驾驶员“黑名单”,按“黑名单”制度处理,责令车辆经营者与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解除聘用关系。

四、临夏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章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监管,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出租车辆。

第三条 下列违章行为除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进行记录。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服从管理,故意刁难、谩骂运政执法人员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非法组织、参与停运、罢运的。

第四条 下列违章行为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只给予行政处罚,不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记录。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车身未按规定喷印服务单位名称、所属企业标识、投诉电话或字迹模糊不全、喷印不规范的;

(四)监督台破损、故意遮挡监督卡或监督卡与驾驶员不符的;

(五)在营运中吸烟、饮食、接打电话的;

(六)不按规定更换座套的;

(七)擅自在车身内外张贴广告、标语或加装其他设施设备的;

第五条  单个经营年度内违章记录累计达到5次以上  (含5次)的,依据相关法规注销其经营资格(年计算时间:按年审有效期起止时间为准)。由年审单位在年审时进行核查。

第六条  一个经营周期(8年)内违章记录累计达10次(含10次)以上的,依据相关法规停止更新资格,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由许可单位在换证时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此项工作,并制作出租车辆违章台帐。

第八条  政务大厅在受理车辆更新或《道路运输证》补办业务时,应对该车违章记证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甘肃省道路运输证照补办申请表》上签注违章核实意见。

第九条  对违章车辆实行违章记证时,应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清楚填写违章事实及时间,并加盖交通稽查专用章。

第十条  市交通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办法。

五、临夏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车身外观要求:

1、标志色: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营运标志色。要求油漆不变色、不褪色;营运标志及监督电话清晰、无破损。

2、车身:车身整洁、光亮、无破损、无斑脱、无凹凸。

3、玻璃:齐全明净,开闭自如,不破损,无刮痕。

4、号牌:车辆前后号牌完整、清晰,无遮盖。

5、保险杠:前后保险杠无破损、无斑痕、无明显擦痕,固定牢靠。

6、车灯:车灯功能完好,正常启亮,灯罩完整无损坏。

7、顶灯:车顶安装符合标准式样出租汽车顶灯,并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车辆打开夜间灯的同时必须开亮顶灯。顶灯贴注经营者标准简称和“TAXI”字样。

8、车轮、轮毂齐全、完好(轮毂为银白色)。

9、车门:把手完好,车门开闭自如。

第二条  车内环境:

1、计价器:在规定位置安装计价器,保持计价器性能完好,显示屏无遮拦,空车牌标识清晰完好,夜间明亮。

2、空调:空调状态良好、有效。一般在12℃以下和28℃以上使用空调,特殊情况,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3、服务证件:副驾驶室平台右侧固定服务监督卡支架,监督卡有照片的一面朝乘客放置,及时更换当班司机的监督卡,实行亮证服务。

4、行李箱:干净、无杂物。行李箱后搁板:干净、空敞,不得放置司机物品。

5、车内空气:车内禁烟,保持车内通风、无异味。

6、车内声环境:保持车内安静。车内音响声音适中,并应按乘客意愿打开或关闭收音机。

7、车内脚垫:脚垫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污泥。

第三条  车辆卫生:

1、座套:按要求制作使用红、黄、绿布质座套,每十日更换一套,即每月1日(红色)、11日(黄色)、21日(绿色),保持座套无污渍、无破损,座套固定牢固、平整,没有移位、滑脱现象。

2、车辆清洗:坚持每天清洗车辆,如遇雨、雪天,在雨、雪停后及时将车辆冲洗干净,做到路干车净。

3、维持车容整洁:做到车辆内、外部无积灰积尘,内饰无积垢;车内各种设施表面清洁,无未经批准的张贴物,或留有张贴物残痕。

第四条  张贴、悬挂物:

1、在车辆规定位置须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贴,并保持标贴完整、清晰。张贴在后小三角玻璃下侧。没有后小三角玻璃的,张贴在后门窗玻璃部位下沿,两侧各一张。

2、前挡风玻璃可张贴当年度车辆审验、保险规费缴纳等标记。

3、车内副驾驶座前台应明示车内禁烟及“请系好安全带”等提示语。禁烟标志及提示语应清晰、完好。

4、未经市交通局批准,一律不得在车体内外任何地方张贴、喷印文字、图形物件,不得在车内悬挂任何物件。

第五条  监督检查:

1、市交通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车辆及驾驶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计分,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八款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各出租车公司应对所属车辆车容车貌日常情况做好督促,作为当年对出租车和驾驶员考核的依据。

六、临夏市出租汽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市出租汽车需安装和使用以下设施、设备:

1、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

2、具有行驶、视频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摄像设备、应急报警装置;

3、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服务监督卡;

4、规定的三种边线颜色(红、黄、绿)的出租车座套;

5、LED显示功能的出租车顶灯;

6、物价部门批准的运价标准、乘客须知和要求张贴的标识;

7、车辆自身设施、设备(车门、车窗玻璃、座椅、头枕套、脚垫);

8、监管部门规定的车身颜色和标识。

第二条  出租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要求:

1、计价器安装位置符合监管要求,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空车牌标识清晰完好,夜间明亮;接受质监部门的定期检测;

2、车载GPS、报警、视频记录、车载摄像设备和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系统装置等信息化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做到全部入网管理,建立主管部门、企业视频抽查制度,全程跟踪驾驶员服务状态,查纠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种不文明服务行为,确保有效监控;

3、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发放,放置在车辆右侧平台(副驾驶)位置支架,监督卡有照片的一面朝乘客放置,及时更换当班司机的监督卡,实行亮证服务。

4、座套按规定做到每十日更换一套,即每月1日(红色)、11日(黄色)、21日(绿色),保持座套无污渍、无破损,座套固定牢固、平整,没有移位、滑脱现象;

5、车顶安装符合标准式样出租汽车顶灯,并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夜间灯光能正常使用。顶灯贴经营者标准简称和“TAXI”字样;

6、在车辆后小三角玻璃下侧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运价标贴,副驾驶座前台明示车内禁烟及“请系好安全带”等提示语;未经市交通局批准,一律不得在车体内外任何地方张贴、喷印文字,悬挂广告;

7、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头枕套、脚垫齐全、有效;

8、出租车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营运标志色和所属公司标识;营运标志和服务监督电话清晰、无遮挡。

第三条 监督检查:

1、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2、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在其从业资格证上计分,作为当年对出租车驾驶员考核的依据。

3、各出租车公司应对所属出租汽车配置所需设施设备,并加强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确保有效监控。

七、临夏市出租汽车及出租车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的出租车辆和出租车驾驶员,均列入“黑名单”:

(一)凡有下列情况和问题的出租车辆,均列入出租车辆“黑名单”:

1、出租车辆在单个经营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者单月内发生2次以上投诉或违章记录,经交通运输部门查证属实的;

2、出租车辆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

3、出租车辆长期在核定经营区域外驻地经营、揽客,严重扰乱当地运输市场秩序的;

4、参加非法集会、罢运、停运事件,围堵政府或管理部门的;拒不执行政府和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和问题的出租车驾驶员,均列入驾驶员“黑名单”:

1、在一个经营年度内被投诉达到5次以上或单月内被投诉3次以上,经交通运输部门查证属实的;

2、在一个经营年度内从业资格证违章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含12分)的;

3、严重违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扰乱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的;

4、拒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检查,驾车强行逃离,与执法人员发生严重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采取规避、逃逸等手段,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6、非法组织出租车从业人员集会、围堵政府、管理部门的组织者或为首人员。

第二条  对列入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的处罚措施:

(一)对列入出租行业“黑名单”的出租车辆,单个经营年度内发生5次违规行为,或2次以上(含2次)严重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运整顿,在一个营运周期内(8年),被列入车辆 “黑名单”3次以上(含3次),情节严重的,到期收回该车辆经营权,不予重新许可;对该车辆所属出租车经营权进行重新配置,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

(二)对列入出租行业“黑名单”的驾驶员,自列入管理“黑名单”之日起,由交通运输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一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继续驾驶出租车,停业期满后经重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的,拒不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由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责令其退出出租汽车行业。

第三条 工作程序:

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的投诉及违章记录,出租车辆和驾驶人员已达到上述 “黑名单”条件时,分别记录到出租车辆和驾驶员“黑名单”台帐,经市交通局调查属实后,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列入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的“黑名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落实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本配套管理办法由临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八、本配套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9-2020 临夏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032号-1

甘公网安备 62290102000201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