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政法网 >  甘肃新闻 >  正文

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擅开“网约车”最高罚三万元

发布时间:2022-04-02 09:44:08    来源:兰州晚报

  每日甘肃网4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擅开“网约车”最高罚款三万元,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这些有关道路运输的事,我省有了新规。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应当停车休息

  《条例》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违反上述规定驾驶员未停车休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窃取泄露乘客信息

  《条例》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条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3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条例》还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9-2020 临夏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032号-1

甘公网安备 62290102000201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