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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审理保险赔付案 当事人致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1-11-18 08:49:06    来源:临夏政法网

  11月17日,原告唐某某为感谢永靖县法院公正司法,将一面印有“法之大者为国为民 法之清者且正且刚”的锦旗送到刘学文法官手中,感谢刘学文法官及其团队的敬业、公正,为当事人解决了实质诉求。

  原告唐某某在兰州4S店以按揭形式购买了一台轿车,并向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了车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兰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车损险限额为184800元)。2020年7月30日,原告唐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永靖县213国道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某打电话请求孔某某到场帮忙处理,随后向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报险,报险时报称的驾驶员为孔某某,被告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要求原告唐某某报交警处理,原告唐某某随即向交警大队报案,请求处理,交警队接警后,因系单方事故无人员伤亡为由,告知原告唐某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未到现场出警。2021年1月8日,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出具定损单确定车辆损失为102700元,事故发生后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也出具了保险理赔授权书,明确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可以将此次保险事故赔偿款全部支付至原告唐某某账户,但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唐某某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辩称,原告唐某某存在更换驾驶员的行为,报称的驾驶员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不符,存在骗保的风险,导致人保兰州分公司无法查明保险事故的情况,影响对事故事实的审查认定和后续的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隐瞒真实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伪造、毁灭证据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着解决实际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2021年1月21日,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在庭审辩论阶段,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时报称的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不符各执己见,僵持不下。刘学文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应予保护,原告唐某某为其所有车辆在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报险,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实际驾驶员及报称的驾驶员均在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及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虽然报险时述称的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不一致,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事实清楚,原告唐某某及报险述称的驾驶员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并不能免除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付义务。遂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赔付原告唐某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027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不服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感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认真负责和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原告唐某某特地给刘学文法官送来锦旗。

  一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感谢,也是对法官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肯定,更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鞭策,县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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